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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节能减排“十二五”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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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7月14日)

 

  过去五年是节能减排工作受关注程度最高、推进力度最大、成效最明显的五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0%左右的目标顺利实现,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分别削减30.2%和27.71%,分别列全国第二位和第一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给上海的26%和15%的减排目标。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各部门和各区县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节能低碳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三是重点项目工程逐项推进,节能减排成效明显。四是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能力明显提高。虽然“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十二五”期间我们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矛盾。随着连续几年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产能,主要行业的能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节能减排的潜力越来越小,而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带来的能耗和污染增量又需要消化吸收,推进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同时,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的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和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此,“十二五”期间,上海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提出的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要求,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低碳宜居城市目标,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给上海的各项节能减排目标,以能源强度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双约束”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根本,以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为支撑,建立有效节能减排市场机制,加强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和低碳理念普及,初步实现能源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开始“脱钩”,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能源资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道路。

  “十二五”期间,围绕国家给上海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碳排放强度下降19%,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0.0%、12.9%、13.7%和17.5%”的节能减排指标,上海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思路是:

  一、坚持能耗和排放强度约束,更加注重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继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出能源消耗的同时,探索实施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于用能量大、增长快、单位能耗产出效益低的高耗能行业和重点项目,以及能源总量大、增长快的区县、园区等,要加大能源总量控制力度。

  二、坚持以结构调整为根本,更加注重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继续把结构节能减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治本之策,通过控制高耗能产业进入和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的压力;充分发挥总量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中的作用,削减污染物存量。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力度,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用能排污单位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坚持以政府推动为引领,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要在加强和改善各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目标分解考核等工作的同时;通过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节能减排交易市场为企业节能减排开辟新的路径;注重运用价格手段,引导企业自觉节能减排;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约束企业主动节能减排。

  四、坚持以工业领域为重点,更加注重多领域、全社会节能减排。在继续做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同时,强化、深化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要在居民生活、中小企业等相对薄弱领域也有所突破,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以下七项制度措施:

  一是探索实施能耗总量增量控制和碳交易试点,完善节能减排监测、计量、统计和考核体系。根据各主要用能行业、各区县的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潜力,确定其到2015年的能耗,把总量控制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等指标均作为考核约束性指标。探索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

  二是围绕提升能效,强化节能标准建设和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工业领域,选择能源消耗多、节能潜力大的主要产品制定出台地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领域,研究制订比现行节能标准更具操作性、更易执行监督的节能设计地方性标准,制定出台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星级饭店、商业设施等合理用能指南。交通领域,研?制订水运、航空、轨道交通、公交、出租等行业合理用能指南或能耗限额标准。同时,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推进对标达标工作。鼓励用能单位向先进性标准迈进,对能耗超限额标准的单位给予差别电价等处罚和媒体公布等。

  三是强化能源审计,挖掘节能潜力,形成节能能力。深入推进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和政府机关、医院、商场、旅游饭店、学校等领域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中发现的节能潜力,推出一批技改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途径,实施节能改造。

  四是实施高耗能行业准入限制和前置性“批项目、核能耗”、“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配套办法等,继续实施“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规定。严把“能评”和“环评”关,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环保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

  五是发挥价格机制和财政政策对节能减排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能耗超过产品单位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或超过用能定额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常态增长。

  六是强化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管理,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开展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理顺在沪央企等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体制。对中小企业提供节能减排专项指导和服务。健全能效标识制度和推广利用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机制。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

  七是营造全社会节能减排氛围。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居民使用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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