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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信息来源: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5150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本行规行约以培育诚信的驾培市场信誉、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为宗旨,以规范驾培行业的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为目的。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员单位的市场经营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政策、方针,为树立驾培行业新风,促进上海经济建设,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塑造上海城市形象努力工作。

第五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认真做好教练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的建设,逐步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完善教学设施。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逐步采用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教学手段及管理模式,注重整体提升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平。

第七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加强自律意识及法制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特别严禁采用任何手段的恶意炒作培训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提倡廉正带教。各经营场所及报名点对收费标准要醒目公开,明码标价,公开承诺学员应享有的权益。企业及教练员不得借题发挥,侵占学员利益。对学员的投诉,要在10天内予以回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拖延。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保质组织训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学员代拉卡,不得减少训练时间。

第十条   注重安全行车及安全带教。教练车辆要定期保养,按时更新。教学车辆整洁、完好,符合教学条件。禁止教练车辆使用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让无证企业或个人从事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行为。200411日前已建立挂靠关系的,应在本行规行约的范畴内从事经营行为,被挂靠的会员单位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所在地的办证综合场所必须悬挂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准营证等法律证、照。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树立全局整体观念。反对各行其是、损害驾培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车辆维护、配件供应、信息交流等方面应精诚合作,相互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之间,如在经营行为中发生不同意见,当事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不应单方采取措施。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为维护行规行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被检查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检查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行业行规、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会员单位,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必要时可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本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进行惩戒,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违法经营或屡次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延期开班、暂缓审证、取消营业资质等措施,直至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经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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