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登录名 密码
公告:
站内搜索:
  行业协会
 
浅谈企业在处理产品刮码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浏览次数:265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李大明)

  现代企业为保证产品在出厂之后的质量管控,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产品实物及包装上粘贴或刻印标贴、条码、二维码等,甚至在产品内部嵌入芯片的方式,实现对产品的追踪及溯源,该等标识往往具有多重功能,除主要用于厂家的产品跟踪之外,消费者亦可通过该条码进行产品的真伪验证、了解产品信息、进行售后登记及享受售后服务等。

  所谓的产品刮码即指故意破坏、消除、磨损产品上的溯源标识。产品刮码与经销商窜货往往密不可分,企业的经销商为从厂家获得更高的销售提成收入或者返利,故意违反经销合同约定,在非授权经销的区域或平台销售产品,为避免厂家通过产品溯源,而主动将产品的溯源码破坏。除此之外,某些经销体系之外的第三方也从中发现了“商机”,主动购买正品后进行刮码,甚至故意指使和授意经销商刮码,专以销售知名品牌的刮码产品为业,借助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及相对低廉的价格优势来赚取利润。

  产品刮码现象在目前的市场上极为普遍,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销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困扰无数企业的一大难题,而刮码案件中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司法实践观点也不相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例是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福田区利婷滋补商行不正当竞争一案[1],判决书中对刮码行为的定性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论证。针对具体的处理对象不同,刮码案件除涉及合同违约之外,还会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笔者在参考该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件情况,试就处理刮码产品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浅谈一二。

  一、合同违约责任

  经销商刮码必然会伴随着窜货问题,故通过企业与经销商签署的经销协议来主张经销商的违约责任,是目前最主流、也是企业最容易操作的处理方式。但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刮码”还是“窜货”,都并非法律术语,各行各业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是否构成窜货及刮码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企业都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有所遗漏。比如,除合同中通常约定的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销售行为视为窜货之外,直接或间接将产品销售给企业的“黑名单”也同样应当视为窜货。

  在企业与经销商合同违约之诉中,经销商往往都会主张双方所签署的经销合同为格式合同从而主张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经销合同是由企业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版本,故在拟定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免除或减轻企业责任、加重经销商责任、排除或限制经销商权利的条款,并在合同中尽到足够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避免经销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出现。

  二、不正当竞争责任

  众所周知,企业的经销体系纷繁复杂,除经销商之外,还包括大量与企业没有签订经销合同的下级分销售、门店网点以及独立于经销体系之外专以销售刮码产品为业的第三方,而且近几年来,此类第三方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张,严重破坏着企业的正常经销体系,给消费者和其他正当经销商带来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此类主体虽然无法通过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但是销售刮码行为仍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制范围。

  如在笔者承办的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某主体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通过微信从被告处购买到一批筒灯,收货后发现所有产品上均被刮去了二维码。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笔者向法官及被告详细展示了未被刮码的产品所具备的功能,如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产品的唯一验真功能,唯一的售后服务功能,以及产品溯源功能,直观展现了产品刮码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后经法院一审认定销售刮码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说理部分提到:“……任何涂改、刮码行为均会影响产品外包装的完整性,甚至影响所售商品的溯源、质保功能,也破坏了经销该品牌商品的所有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增加了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跟品牌方的沟通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权利人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2]”故当企业无法通过合同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可以尝试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主张对方应承担的不正当竞争责任。

  三、商标侵权责任

  行为人在销售刮码产品时,一般都会对企业的商标标识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通过借助品牌的知名度,以实现店铺及销量的引流,此种商标使用行为有可能会因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而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评价范围内。如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赵XX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3],被告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头像突出使用企业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企业注册商标的商誉,从而增加点击量、浏览量的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双方之间仍有关联关系,已经超过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又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杨XX商标侵权一案[4]中,被告在其发布的抖音作品上标注 “OPPLE 欧普照明商用照片专柜正品可开发票”字样,并且将朋友圈背景设置为“OPPLE欧普照明”等行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欧普产品的经销商或专卖店,构成商标侵权。故企业在处理刮码案件时,也可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着手。

  产品刮码作为困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大痛点,如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治理,企业、经销商苦心经营的市场、渠道和客户有可能会被刮码者蚕食殆尽,消费者在购买到刮码产品无法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誉,最终造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在处理产品刮码案件中,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产品特性,重点从刮码行为所损害的三个法益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找好案件办理的抓手,通过法律武器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上为笔者在处理企业刮码案件中的一点思考和总结,仅为个人观点,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1] 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3900号

  [2] 案号为(2023)粤0305民初13150号

  [3] 案号为(2021)苏04民初15号

  [4] 案号为(2022)豫知民终659号

 
 
 
 
经团联新闻
经团联
行业协会
企业
 
新闻排行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冷伟青一行...
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
2016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
市经团联举行“企业对接政府...
杨雄市长在市经团联四届四次...
上海市展示工程资质企业一览...
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工商业...
市经团联举办“以供给侧结构...
2017年上海市企业管理现...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Email:admin@sfeo.org
上海市江西中路181号(福州路口)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92897 传真:021-63290203 沪ICP备05023185号-1
copyright@2008,All Rights Reserved
021-63292869